尖沙咀4.5億日元劫案 兩南亞裔被告判囚72至82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1/15 12:56

最後更新: 2021/01/15 13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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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案兩名南亞裔男子今(15日)於高等法院分別被判囚6年及6年10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2018年尖沙咀發生找換店職員運送款項期間,遭劫去4.5億日元劫案,涉案兩名南亞裔男子早前承認1項搶劫罪,今(15日)於高等法院分別被判囚6年及6年10個月。法官判刑後又促律政司跟進嘉許發現可疑車輛及報警,將車牌號碼告知警方的司機,以及稱讚協助拘捕被告的海關人員及警員。

涉案兩名被告依次為THAPA Kenis(23歲)及MUHAMMAD Yamin Butt(41歲),兩人早前承認1項搶劫罪,辯方今求情時指,兩被告均於第一時間認罪,案中事主傷勢輕微,而被盜款項最終亦全部被起回,事主並無金錢損失。
 
法官判刑時指,案情涉及2018年2月9日早上約11時30分,5名找換店職員將兩個載有共4.5億元日元的行李箱運送至銀行,期間8名蒙面人士上前襲擊他們,當中部分人士持刀,蒙面人士向職員施襲後將行李箱搶去。
 
法官指出,被告明顯是以找換店職員為目標而犯案,本案涉款約3,200萬港元,雖然失款最終全部被起回,但本案仍屬一宗非常嚴重的搶劫案。而涉案被告明顯早知找換店安排多少人手運送金錢,才刻意安排8人進行搶劫,當中更涉及持刀。
 
雖然案中事主沒有被刀傷,但事主倒地後仍被腳踢,反映案件有相當暴力程度,而且案件於中午時份在鬧市發生,法庭亦需考慮事件對路人造成的潛在危險。法官經考慮後,決定判以首被告入獄6年,而由於次被告於另一宗搶劫案件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,因此需予以加刑,次被告被判入獄6年10個月。
 
法官又於庭上促律政司跟進嘉許涉案控方證人楊凱生,因為若非他留意到可疑車輛,並記下車牌號瑪及報警,警方將無法一早設置路障及拘捕被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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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楊詠渝